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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孙晓洪与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洪,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695号原告孙晓洪,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被告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洪与被告武汉安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洪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晓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晓洪负担。审判员  屠俊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