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开民初字第17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匡建南与蔡林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建南,蔡林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1757号原告匡建南。委托代理人顾继平。被告蔡林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建南与被告蔡林友、中华联合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建南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匡建南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匡建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匡建南负担。审判员 常雪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