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杨文明、舒少英与陈红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明,舒少英,陈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执字第00275-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明,男,194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舒少英,女,194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陈红勤(又名陈红琴),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红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红勤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红勤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红勤于2012年3月20日将赔偿款320000元从其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的6090账户中转入以连宏建名义在该行开设的6003账户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以连宏建名义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郧县支行开设的账户6003中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泽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贺兴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