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青万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叶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青万民初字第156号原告:叶某。委托代理人:潘竹青。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毛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 判 长 陈晰晰代理审判员 单文林人民陪审员 季永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臻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