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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06

案件名称

潘正芳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潘正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淄刑二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正芳。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长林,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潘正芳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日作出(2013)周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潘正芳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潘正芳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正芳犯诈骗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采纳检察机关发回重审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一文代理审判员  孟庆红代理审判员  冯鹏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