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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0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32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徐某诉李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于2012年9月27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绍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