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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席永青、郭娟玲与被执行人席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永青,郭娟玲,席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耀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席永青,男,1965年2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耀州区小丘镇。申请执行人郭娟玲,女,1966年10月生,汉族,籍贯、职业、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席建涛,男,1948年11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小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席永青、郭娟玲与被执行人席建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耀法民初字第000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席永青、郭娟玲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该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席建涛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席永青医药费等46929.84元,应支付郭娟玲4814.39元。并承担受理费891元、执行费690元,合计53325.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席建涛自觉履行了3000元,现尚欠50325.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民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标的53325.23元(含诉执费)中3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彦锋审 判 员  王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党军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