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秦孝倩与李小军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孝倩,李小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20号原告秦孝倩。被告李小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孝倩诉被告李小军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孝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