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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绵阳市涪城区和发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市涪城区和发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40号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和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蒋明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盐亭县。法定代表人:王天雄。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涪城区和发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价值14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四川省金汤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限额为1500000元的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400000元予以冻结或价值1400000元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安婕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梓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