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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小民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向廷琴与刘涛、尹爱苹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向廷琴,刘涛,尹爱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保字第116号申请人向廷琴。被申请人刘涛。被申请人尹爱苹。申请人向廷琴为有利于其与被申请人刘涛、尹爱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解决,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爱苹所有的晋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且担保人以其财产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防止被申请人的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尹爱苹所有的晋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丽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