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宾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安某甲盗窃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宜宾刑初字第26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刑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甲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唐利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但敏担任记录,被告人安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下旬,被告人安某甲先后三次进入向家坝水电站施工区水电四局机电安装公司坝后厂房下负266层第三阀门室,共窃得该公司三个全新待用的不锈钢弯头(全称:不锈钢弯头90°DN250NI.OMPa),后藏匿于云南省水富县团结路一带。当安某甲于2013年7月29日凌晨再次进入现场时,被三峡实业公司保安人员当场挡获。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的三个不锈钢弯头,退还给了水电四局机电安装公司。经宜宾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个不锈钢弯头价值4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作案工具及赃物的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抓获说明,证人李某甲、张某某、安某乙、李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安某甲的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安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的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安某甲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中被盗的不锈钢弯头已被追回,退还给了失主,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安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清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