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日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裕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日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裕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良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昌宏路2号美图苑28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曾国豪。委托代理人陈莉君,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裕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勤公司”)诉被告龙裕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瑞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勤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莉君,被告龙裕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日勤公司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美图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将其购买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昌宏路2号美图苑13栋31号的物业委托原告进行管理,被告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管理费共273元,被告逾期交纳管理费的,需按每天1%加收滞纳金。双方签订上述管理协议后,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相关义务,但被告却从2012年6月份开始未按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截止至2013年9月份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436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管理费4368元及滞纳金3549元(从2012年6月6日起按每天1%暂计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计算),合计79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缴物业管理费,但不同意缴纳滞纳金,要求原告退回装修保证金1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1.原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人口信息查询表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被告无异议。2.物业管理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6年3月14日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拥有的物业委托原告管理,被告在每月5日前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73元,但被告从2012年6月起未及时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截止到2013年9月,共拖欠16个月物业管理费4368元。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合同约定交楼之日起两年内有效,现在该合同已经无效。被告没有证据提交。经过庭审辩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予以采信,至于物业管理协议的效力问题,属于事实认定。综合以上认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日勤公司与龙裕光于2006年3月14日签订《美图别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日勤公司对龙裕光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昌宏路2号美图苑13栋31号物业进行管理,龙裕光每月5日前交纳当月管理费270元,逾期交纳管理费的,需按每天1%收取违约金。合同手写“注:本合同自签订之日后甲方通知乙方领取《美图别苑业主交楼通知书》起有效期两年”。龙裕光从2012年6月起欠交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3年9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4320元,日勤公司遂于2013年9月26日提起诉讼。诉讼中,龙裕光认可欠缴物业管理费的事实。美图别苑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约定《美图别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自原告通知被告领取《交楼通知书》之日起有效期两年,至今已超过两年,但被告确认有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一直居住在该小区,从常理上应该知悉小区是否由原告提供物业服务。事实上,被告此后也没有再与其他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一直在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全体业主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参照原服务合同的约定。被告在2012年6月前一直按该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可见被告对于参照该合同履行义务是予以认可的。原告已对美图别苑进行了物业管理,有权向业主或实际使用人收取相应物业管理费,被告是美图苑13栋31号的业主,依法应当履行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被告认为原告没收装修保证金1000元不合理,但并不能以此作为抗交物业管理费的理由,被告可另遁合法途径解决。被告未有依时缴付物业管理费,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的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被告应缴物业管理费4320元(270元/月×16月)。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每月的管理费于当月5日前交纳,故被告欠缴管理费的违约金从2012年6月6日起算,双方约定欠交物业管理费按每天1%计付违约金明显高于因被告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调整为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即2013年9月26日,违约金合计537.03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裕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4320元及违约金537.03元(违约金暂计至2013年9月26日,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日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预交),由被告龙裕光负担(被告迳向原告支付,本院不另作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宁瑞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洪 勉违约金计算表对应月份当月应缴管理费(元)违约金计算标准(每日0.0005)欠缴天数(截至2013年9月26日)应缴违约金(元)2012年6月2700.000547764.402012年7月2700.000544760.352012年8月2700.000541656.162012年9月2700.000538551.982012年10月2700.000535547.932012年11月2700.000532443.742012年12月2700.000529439.692013年1月2700.000526335.512013年2月2700.000523231.322013年3月2700.000520427.542013年4月2700.000517323.362013年5月2700.000514319.312013年6月2700.000511215.122013年7月2700.00058211.072013年8月2700.0005516.892013年9月2700.0005202.70合计537.03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