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刘茂军与辛庆广、淮海水泥厂加气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军,辛庆广,淮海水泥厂加气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刘茂军,男,192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辛庆广,男,汉族,农民。被告淮海水泥厂加气厂。法定代表人胡徐林,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茂军诉被告淮海水泥厂加气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准许原告刘茂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戚厚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