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3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月娟与郑爱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月娟,郑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332号申请执行人:吴月娟。被执行人:郑爱琴。吴月娟与郑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2013)甬象商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爱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吴月娟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爱琴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3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