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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爱玉与俞佳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佳明,许爱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佳明。委托代理人葛爱军、方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爱玉。上诉人俞佳明因与被上诉人许爱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江区人民法院(2013)杭滨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向上诉人俞佳明送达了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俞佳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等司法救助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二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俞佳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磊审 判 员  张一文代理审判员  金瑞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英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