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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岭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与王辉育、蔡景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王辉育,蔡景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岭民初字第220号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住所地电白县。负责人蔡爱民,主任。被告王辉育,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4075。被告蔡景儒,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身份证号码:×××0759。本院在审理原告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踏信用社诉被告王辉育、蔡景儒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石忠玉审 判 长  杨成评人民陪审员  许标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全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