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陈美凤与杨春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凤,杨春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1434号原告:陈美凤。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林圣鑫。被告:杨春绿。原告陈美凤诉被告杨春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娄伟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美凤的委托代理人朱诗涨、林圣鑫到庭参与诉讼,被告杨春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之间的会款已经双方结算,被告杨春绿结欠原告会款15000元的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两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杨春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美凤借款1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杨春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娄伟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 达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