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执字第0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德坤与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坤,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25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坤。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费昭鹤,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坤与被执行人安徽省安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博劳仲子(2013)第6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