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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4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原告柳肖威与被告李史华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少民初字第0474号原告柳某某,男,1982年10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华,江苏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82年3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沈晓庆,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审判员  皋玉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颖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