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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德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吴埭商初字第93号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明。委托代理人:阮海蕾。委托代理人:胡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作林。委托代理人:陈晓明。被告:邹德光。委托代理人:林启练。委托代理人:张余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邹德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74.56元,减半收取4737.28元,由原告浙江科信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金建平代理审判员  王晓翔人民陪审员  梅美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