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民初字第87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聂秀芬与凡昌龙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秀芬,凡昌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741号原告聂秀芬,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凡昌龙,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聂秀芬与被告凡昌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秀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铭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施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