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井水与张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水,张德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47号原告:李井水,农民。被告:张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水诉被告张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井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井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