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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井水与张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水,张德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2447号原告:李井水,农民。被告:张德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井水诉被告张德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井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井水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