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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与龚永生、彭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龚永生,彭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47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9号。负责人:王雅玉,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黎,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永生。被告:彭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与被告龚永生、彭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永生和被告彭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南支行撤回对被告龚永生和被告彭杰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飞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