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慈溪职业高级中学与金红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某某高级中学,金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民初字第739号原告:慈溪某某高级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桂君。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某某高级中学与被告金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某某高级中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慈溪某某高级中学负担,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枫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