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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中财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哲与赵东海、赵东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哲,赵东海,赵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中财保字第262号原告李哲,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东海,男,1975年10月9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赵东娜,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哲诉被告赵东海、赵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东海、赵东娜银行存款合计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