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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城民初字第0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郭守升与周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0861号原告郭守升,市民。被告周亚东,市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郭守升诉被告周亚东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原告郭守升的诉讼请求,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郭守升并未按期缴纳相关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守升自动撤回对被告周亚东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郭守升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周 剑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