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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付际强与刘常亮、管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际强,刘常亮,管东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80号原告付际强。被告刘常亮,农民。被告管东生,农民。关于原告付际强与被告刘常亮、管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立案审理,诉讼中原告付际强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际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际强负担。审 判 长  果 兴审 判 员  王东柏助理审判员  董运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书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