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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李XX,女,19XXX生,汉族,魏县大辛庄乡XXX村。被告程XX(原名王XX)男,19XX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大辛庄***号。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应该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雪娟审判员  栗运会审判员  刘雪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史振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