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程云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永刑初字第12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于2011年3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先后于2013年7月3日、2013年8月25日分别被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3)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日晚6时许,被告人程某某来到永嘉县上塘中心城区大自然的广场附近,向被害人王某借钱滑冰,遭到王某的拒绝后,程某某就开始殴打王某,并继续向王某借钱,遭到王某的再次拒绝后,程某某又对王某进行殴打、威胁。当晚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王某带至大自然广场对面的经贸新村的小巷里,用竹棒、拖鞋对王某进行殴打,并用带钉的木板进行威胁,之后劫取王某身上的人民币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彭某、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程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2月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程某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250元,返还被害人王用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庄平人民陪审员 徐贤彪人民陪审员 郑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虞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