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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胡红桥与江苏虹大服装有限公司、溧水欣盛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桥,江苏虹大服装有限公司,溧水欣盛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商初字第975号原告胡红桥,男。委托代理人陈万山,溧水区永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虹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开发区双塘北路6号。被告溧水欣盛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区洪蓝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桥与被告江苏虹大服装有限公司、溧水欣盛制衣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桥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虹大服装有限公司、溧水欣盛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桥撤回对被告江苏虹大服装有限公司、溧水欣盛制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0元,由原告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见习 书 记员 吴梅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