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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茶陵县舲舫乡企业联合公司综合加工厂竹木销售点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曹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茶陵县舲舫乡企业联合公司综合加工厂竹木销售点,曹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二终字第03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贵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军,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茶陵县舲舫乡企业联合公司综合加工厂竹木销售点。负责人周兵文。委托代理人刘小平,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曹海,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茶陵县舲舫乡企业联合公司综合加工厂竹木销售点、原审被告曹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经湖南省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望民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735元,减半收取1867.5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李建新审判员  卢 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