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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吴辉与崔建辉、杭州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辉,崔建辉,杭州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643号原告:吴辉。被告:崔建辉。被告:杭州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念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杨。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辉诉被告崔建辉、杭州旭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免收取。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