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40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忠雨与青岛白癜风研究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雨,青岛白癜风研究所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40445号原告张忠雨。委托代理人周鹏展,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白癜风研究所。法定代表人黄志凌。委托代理人李佳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雨诉被告青岛白癜风研究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忠雨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减半收取235.50元,由原告张忠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恩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