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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南执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汉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南执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张汉梅(系死者杨远豪之妻),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祥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章威(系死者杨远豪之子),打工。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祥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杨玲(系死者杨远豪之),打工。委托代理人:何志新,湖北祥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望国(系被告刘明浩、梁解平之子),无职业。张汉梅、杨章威、杨玲申请执行刘望国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刘望国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汉梅、杨章威、杨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望国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望国被下落不明,其名下账户无资产,其名下房产在早在本案立案执行执行就已变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对未执行到位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张汉梅、杨章威、杨玲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7)南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翁银利审判员  李海元审判员  黄 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