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王志荣与齐丽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荣,齐丽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益赫民二初字第451号原告王志荣。委托代理人向跃军,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齐丽娜。委托代理人孙博弘,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志峰,湖南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王志荣(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齐丽娜(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乾坤独任审判,书记员旷杰担任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向跃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孙博弘、王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商议租赁益阳市紫金山大酒店紫金山洗浴中心各自进行经营,后因故未租成。2013年3月31日,被告以收取租赁合同定金名义收取原告现金3万元。被告不是房屋出租方,收取原告定金,于法无据,应予返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3万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被告并不是以收取合同定金的名义收取3万元,而是为了保证双方履行协议而收取的定金,其性质应是合伙协议的定金。被告在与紫金山大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之前,已多次通知原告缴纳租金,但原告未履行义务。因原告未按协议履行,被告不予退还定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31日,原、被告商议租赁紫金山洗浴中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收条,内容为:紫金山洗浴中心2000平方米,场地年租金80万元整,设施费20万元整,齐丽娜与王志荣各承担年租金40万元、设施费各10万元,双方合同一年为期限。齐丽娜今收到王志荣定金3万元整,余款47万元整,定于签合同之时付定金25万元整,剩余尾款在3日内一次性付清;正式合同未签之前,齐丽娜如有违约,定金予以返还;王志荣在正式合同未签之前如有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原、被告及紫金山洗浴中心负责人林密均在收条上签名。原告于当日给付被告现金3万元。2013年4月3日,被告齐丽娜(乙方)与紫金山大酒店(甲方)签订《紫金山大酒店四楼场地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紫金山大酒店四楼已装修的部分场地面积2000平方米出租给乙方,出租时间暂定3年,自2013年4月5日至2014年4月4日,合同为一年一续,年租金80万元整,押金2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将租金一次付给甲方。被告在2013年4月3日与紫金山大酒店签订租赁合同之前,被告方在庭审中陈述已多次电话通知原告缴纳租金,但原告没有回应。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没有通知原告签订合同及缴纳租金,原告只在2013年4月1日晚打电话找被告借钱,没有说签合同的事。另查明,紫金山大酒店四楼的洗浴中心,经工商登记名称为益阳市朝阳莲都洗浴中心,性质为个体工商户,业主为林密。被告齐丽娜(乙方)与紫金山大酒店(甲方)于2012年4月3日签订《紫金山大酒店四楼场地出租合同》,约定甲方将紫金山大酒店四楼已装修的部分场地面积20000平米出租给乙方,出租时间暂定3年,自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4月4日止,合同一年一续,年租金80万元,押金20万元整,合同签订后将租金一次付给甲方。2013年8月20日,益阳市朝阳莲都洗浴中心业主林密将该洗浴中心转让给案外人易某某。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收条、《紫金山大酒店四楼场地出租合同》两份等,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商议租赁紫金山洗浴中心进行经营,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条内容,原、被告就租赁场地的租金、设施费的承担等事宜达成了合意,系双方之间的协议。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3万元,是为了双方签订的协议履行。被告与紫金山大酒店续签租赁合同时,原告未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租金。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有权拒绝退还定金。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志荣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50元,由原告王志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乾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旷 杰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