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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刑初字第13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苍刑初字第132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本案于2013年2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3)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及其辩护人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被告人许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办证中介殷某某(另案处理),双方谈妥办理三个月有效期的香港商务签注2次,价格为6000元。2011年5月24日和9月6日,被告人许某两次经���某某联系来到苍南,由吴某某(已判刑)为其提供办理去香港商务签注的所需的证明材料,由被告人许某冒充“温州格傅电子有限公司”的员工,虚构该公司派遣员工去香港从事商务活动的事实,到苍南县行政审批中心公安出入境管理办证窗口骗取香港三个月商务多次签注。之后,被告人许某于2011年5月30日至12月18日期间,使用骗取的香港商务签注往返香港和中国内地达137次。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地税、质监、社保、工商)等相关单位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申办商务签注相关资料、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许某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好,要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被告人许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应当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民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