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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山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房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山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房某。被告耿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与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房某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房某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