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戴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7月4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何朝丹。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涂益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7月4日,被告人戴��在瑞安市汀田街道商业街976号瑞德电脑店内,开通淘宝账户,通过淘宝旺旺、QQ等联系方式,以支付宝、银行卡支付为手段,向林某、周某、王某等人出售游戏茶苑“银子”供人赌博,出售金额达200余万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2013年7月4日,公安机关现场查获该窝点,并抓获被告人戴某。案发后,被告人戴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蒋某、周某、林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笔记本,银行卡交易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出违法所得,同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对被告人依法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是十日内支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二、被告人戴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暂扣于公安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主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远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