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执字第012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皋支行与周萍、李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皋支行,周萍,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执字第01299-1号申请执行人: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皋支行。负责人:吕维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周萍。被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巢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周萍归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21413元(不含逾期利息),并给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诉讼费4330元及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抵押房产(他项权证号:巢房地产他证巢湖市字第2012993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尚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位于巢湖市世纪新都B区16幢12A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巢湖市房权证字第1585**号)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开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