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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商终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云衍与于险峰、朱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云衍,于险峰,朱凤,陈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商终字第17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云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梦华、朱湘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险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峰。上诉人董云衍因与被上诉人于险峰、朱凤、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杭西商初字第1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30日组织各方进行了调查。上诉人董云衍的委托代理人朱湘君,被上诉人朱凤、陈峰到庭参加调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云衍于2013年11月12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朱凤、陈峰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云衍撤回上诉的意思真实,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云衍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奕代理审判员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