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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彭高军诉甘均岩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高军,甘桃,甘均岩,周代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彭高军,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被申请人甘桃,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甘均岩,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周代爱,女,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彭高军与被申请人甘桃、甘均岩、周代爱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以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要求对被申请人甘桃、甘均岩、周代爱的银行存款8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彭高军以情况紧急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甘桃、甘均岩、周代爱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诉前保全,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甘桃、甘均岩、周代爱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彭高军应在本裁定书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对以上财产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建华审 判 员  杨文军审 判 员  孙俊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