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刑终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姜雪犯赌博罪一案刑事二审(复核)案件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刑终字第371号原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看守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绍越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以犯赌博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被告人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姜某赌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姜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人姜某撤回上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刑初字第8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某某代理审判员 谢某某代理审判员 阮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某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