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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青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3-1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市鹏兴建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执字第1-1号申请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唐四联,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益阳市鹏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彭志明,该公司经理。我院受理的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益阳市鹏兴建材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11818150元。该案执行过程中,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多次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先后分四次付款本息共计137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民二终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云峰审 判 员  邵凤娟代理审判员  刘尚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朝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