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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黄伟佳与陈芳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原告黄伟佳,男,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徐军,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芳群,女,1977年5月7日出生,住址: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伟佳诉被告陈芳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伟佳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伟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468元,由原告黄伟佳负担。审判员  潘瑞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晓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