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执民字第47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陆建立与慈溪市仰望电器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建立,慈溪市仰望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4774号申请执行人:陆建立,慈溪市××联运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慈溪市仰望电器厂(普通合伙),住所慈溪市。代表人:孙欢忠,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观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陆建立与慈溪市仰望电器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陆建立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仰望电器厂尚欠申请执行人陆建立借13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被执行人慈溪市仰望电器厂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8952元,执行费15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慈执民字第477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