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2007年11月15日因盗窃被沂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1年1月8日因盗窃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6月3日因盗窃被沂南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3年6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南检公诉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2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沂南县城某某家属院,将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褐色荣威550轿车驾驶室及副驾驶室车门玻璃砸坏后欲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逃逸,被砸车门玻璃损失价格为136元。2、2011年4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窜至沂南县城某某楼前,窃取李某甲停放在此的灰色本田牌弯梁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4516元。以上物品共计价值465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庭审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梁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证言,本田二轮摩托车购车发票及合格证,辨认笔录,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沂南县公安局110接处警单,沂南县公安局沂南公(巡)决字(2007)第850号、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兰山决字(2011)第00026号、沂南县公安局沂南行罚决字(2013)0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户籍信息及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石块砸车玻璃等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公民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多次劣迹,应在量刑时予以体现;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 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晓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