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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卞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甲,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623号原告卞某甲。委托代理人魏丙辰,山东理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俭省,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林少泉,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卞某甲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兆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卞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单俭省、被告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少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卞某甲诉称,2008年8月,原被告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卞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赵某辩称,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卞某乙。由于被告在婚前与原告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才逐渐暴露出原告的许多毛病,原告动辄离家外出数日不归,对被告不管不问,还经常无端寻事,张口即骂、抬手即打。在被告生完孩子后,原告称要到淄博做生意,要被告向亲朋好友筹款。不久便打着做灯具生意的幌子,带着被告四处筹借来的钱到了淄博。此后一年多时间里,被告以急需进货为由,又多次让被告借钱。截至2013年8月,被告为原告借钱累计高达30余万元。但原告从未给被告一分钱,却用被告多方借来的钱包养起小三来。原告在淄博做生意时间不长,便与当地一名叫李丽的女人勾搭成奸,并一直与该女同居生活,致使该女怀孕。原告的奸情败露后,经当地派出所现场调解,原告自愿赔偿被告现金7万元、房屋一套,经与原告清算,原告确认并愿意偿还被告为其借款中的20万元。亲笔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今卞某甲欠赵某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在2013年8月25日前先付3万元整,剩下的务必在2013年9月21日前付清。卞某甲2013年8月21日。”然而,原告回家后,便与其父母带着被告的儿子卞某乙弃家外出,不见踪影。现在,原告却恶人先告状,竟以“感情不和、经常吵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先行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应该扪心自问,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感情不和、经常吵闹”的呢?如果不是原告背叛家庭,背叛妻子,怎么会造成现在的局面?原告还有什么资格要求抚养孩子?为此,特向法庭陈述上述事实和理由,希望原告不会忘记、更不要背弃自己在公安机关所做出的承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原告按每月657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34112元,原告赔偿被告7万元及房屋一套,偿还欠款20万元,如原告不能兑现其承诺,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卞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原告到淄博做生意,对家庭照顾较少,与被告缺乏交流和沟通,为此二人常因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疏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根据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予以证实,相关证据均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过了解自愿登记结婚,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已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虽近期二人常因琐事吵闹致使夫妻关系有些疏远,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加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卞传友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传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