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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5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泉州市音像总站广播电视工程部与被告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市音像总站广播电视工程部,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5174号原告泉州市音像总站广播电视工程部,住所地:泉州市涂门街东段3#棋圣阁2-206号,组织机构代码:85610323-4。代表人傅金村,该工程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秋梅,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庄培文,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安市英都镇阀门基地,组织机构代码55099781-0。法定代表人洪金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泉州市音像总站广播电视工程部与被告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尤江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阮秋梅、庄培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洪金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5月28日与被告签订《禧来金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址在南安市英都镇的禧来金大酒店弱电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435000元。2010年10月10日,双方补充签订《增补施工合同》一份,增补价款225000元。2011年3月2日,双方又签订《增补施工合同》一份,增补价款37000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经变更、签证、确认增加的工程量计182898元。综上,禧来金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总工程款合计899898元。现该工程已于2011年底完工并交付使用,期间被告只陆续支付工程款计599270元,至今尚有工程款300628元未付。根据合同约定,如甲方延误付款时间,除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外,并以该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每日的追加违约罚款,一次性支付乙方。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00628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自2012年9月4日起至付清款项日止按日0.3%计算)。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禧来金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禧来金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双方确定的禧来金大酒店弱电智能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款总额435000元;在合同签订次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以后每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当月完成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完工,调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除留办证费用6000元和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收视许可证交给甲方后再支付60000元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内按约履行质保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结算以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单价执行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单价;如甲方延误付款时间,除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外,并以该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每日的追加违约罚款,一次性支付乙方。2010年10月10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工程增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禧来金大酒店九层弱电智能系统增补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禧来金大酒店九层弱电智能系统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款总额为225000元;在合同签订次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以后每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当月完成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完工,调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除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内按约履行质保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延误付款时间,除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外,并以该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每日的追加违约罚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同年10月14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禧来金大酒店办公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施工,承包范围为禧来金大酒店办公大楼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量清单内容;工程款总额为20000元;在合同签订次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以后每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当月完成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完工,调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除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内按约履行质保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如甲方延误付款时间,除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外,并以该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每日的追加违约罚款,一次性支付乙方。2011年2月28日,原告(乙方)、被告(甲方)就禧来金大酒店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增加内容签订《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款总额为37000元;在合同签订次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以后每月28日,在其后7日内按当月完成形象进度款的85%支付进度款给乙方;工程完工,调试运行正常,经甲方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除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在一年质保期内按约履行质保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照工程合同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竣工资料文件一套,甲方收到乙方竣工资料和质量报告后,应在七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如乙方十五天内未得到甲方有关验收回复,乙方可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如甲方延误付款时间,除其后果由甲方承担外,并以该工程款总额的千分之三作为每日的追加违约罚款,一次性支付乙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行工程施工。施工期间,除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上的项目外,被告增加部分工程项目,总计造价182898元。同年底工程完工交付被告。现该工程已投入使用。另查明,在施工期间,被告陆续支付工程款共计599270元。原告派员于2012年9月3日向被告催讨余款,但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禧来金大酒店弱电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增补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禧来金大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原告职员郭衍韵、曾慧婷、黄惠锋、庄燕红与洪金来的对话录音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有效,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并受合同约束。原告依约进行工程施工,共完成工程量899898元,有被告签章的《禧来金大酒店智能化系统工程量清单》、《工程签证单》、《工程变更单》、《工程联系单》为证,可以认定。被告至今仅支付599270元,尚欠300328元未付。原告于2012年9月3日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062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按每日千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远超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依法适当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福建禧来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音像总站广播电视工程部工程款3006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4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泉州市音像总站广播电视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为490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江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加阳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