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民一终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4-01-08
案件名称
范维刚与许士峰、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士峰,范维刚,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一终字第7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许士峰,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孟光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维刚,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XX,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桂文平,山东东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省庄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李和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臣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华鲁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万勇,总经理。上诉人许士峰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0)泰山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0)泰山民初字第23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宋许科审判员 刘增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