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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沈玲金与深圳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玲金,深圳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989号原告沈玲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谢新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3013号南方国际广场D栋2303。法定代表人陈丹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茂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沈玲金诉被告深圳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立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谢新民、被告委托代理人韦茂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8月8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和解协议》,双方协商确认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人民币100723元,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被告签订协议后于2008年9月12日支付16000元,余款84723元一直未付。原告多次上门催要款项,被告经办人杨逍于2010月8月3日签字表示已将情况报告公司,公司会在2010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之后原告方又多次上门催要款项,被告方经办人韦茂运于2012年7月25日表示公司正在拟订还款计划,却一直无音讯。时至今日,原告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84723元及利息,利息从法院受理之日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情经过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及确认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南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玲金延期办证违约金8472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9月9日起计算至本院确定的付款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918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95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    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春秀(代) 更多数据: